受理条件
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特困等困难群众,并且经过了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报销
法定依据
1.《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2.《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142号)规定:“二、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一)合理界定医疗救助对象中,明确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具体资助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等因素确定;门诊救助的标准和最高救助限额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救助对象需求和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情况确定。”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甘民发〔2017〕258号)和《甘肃省医疗保障扶贫问题整改工作实施方案》(甘医保发〔2019〕19 号)规定:对农村贫困人口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按照年度救助限额内救助比例不低于 70%的标准进行医疗救助,对特殊困难的进一步加大倾斜救助力度。
常见问题
问题:医疗救助对象时是怎样认定的?
答案:身份核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在进行医疗救助手工结算时需提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五保供养证或其他特困群众身份证明及银行提供的近3个月的特困供养金、低保金的发放流水清单;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可按照金保网系统推送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标识进行确认。